8月13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鬼称”等6个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人民群众关心的“关键小事”,严厉打击全市各类计量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计量违法案例。此次曝光,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2日,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站在用的6台燃油加油机24把加油枪,经与《贵阳贵安加油站公正计量平台》加油数据进行比对,存在数据异常。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通过在计算机中安装具有作弊功能的软件,对燃油加油机进行人为控制,实现加油机加油误差、加油累计数据的人为改变。
当事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改变计量器具的控制系统或者设置其他作弊装置”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责令该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计控主板24块,没收违法所得1820646.83元,罚款1400元。
案例二: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0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航天路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使用的计量器具加装了电路板及天线,使用遥控器可以改变称重的重量。
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一台,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1500元。
案例三: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案
2024年4月30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设置的充电站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充电站正在开展经营活动,在贸易结算中使用10台充电桩(20支充电枪),经贵州省计量测试院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检定不合格的充电桩,罚款人民币700元。
案例四: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水产批发部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2日,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明区青云路某水产批发部使用的电子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放置1千克标准砝码,按“单价1”按键后,显示为“1.250”,按“单价2”按键,显示为“1.150”,按“单价3”按键,显示为“1.100千克”。
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改变计量器具的控制系统或者设置其他作弊装置”的规定,且该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有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电子秤一台,罚款3000元。
案例五: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水产经营户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29日,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花溪区中心农贸市场某水产经营户使用的电子秤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放置2kg砝码,按“单价1”按键显示2.19,按“单价2”按键显示2.29。
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子秤一台,罚款人民币1300元。
案例六: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水产经营部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9日,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民投诉对贵阳白云共享农创城某水产经营部使用的1台电子秤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使用2kg标准砝码进行检测,按“单价1”键显示4.2,按“单价3”键显示4.6,按“单价5”键显示5.0。
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子秤一台,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