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公布多起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08-15    来源:央视网     作者:网站管理员

劳动者权益保护关乎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双向奔赴,共同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实中,有用人单位想解雇员工,但又不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于是开始动“歪脑筋”,找各种理由逼迫员工“自动”离职。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为逼迫员工离职 公司恶意增加工作量

  沈女士是一位平面设计师,就职于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两年后,公司要裁员,于是找到沈女士协商离职补偿问题,但双方没有谈拢。随即沈女士所在的三人小组的工作量,一个月内从每人每天设计40来张图,增加到50多张,再增加到60多张,再增加到70多张,沈女士和同事抗议后,公司以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为由,向沈女士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庭上,沈女士表示,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逼迫自己离职。

  对于增加工作量一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辩解称,这并非逼迫员工离职,而是正常业务需要。

  对此说法,沈女士的同事在出庭作证时予以了否认。

  经法院调查,这家科技公司提交的考核表备注显示,季度总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评分即达到满分5分。按照该标准,每人每个工作日的任务量约为40张。在出庭作证时,沈女士的两名同事也表示,公司突然大幅度增加工作量,就是要逼迫他们离职。

  两位同事表示,在沈女士因拒绝不合理的工作量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 工作量很快就恢复了正常。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员工6.3万元

  在沈女士被开除后,剩下两位同事的工作量虽然很快恢复了正常,但不久,两人也以协商补偿的形式被迫办理了离职手续。那对于沈女士一案,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如何判决呢?

  法官介绍,对于用人单位增加工作量、需要员工加班这样的事情,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逐渐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经大幅超过了其考核满分的标准。从沟通中能够看出,在工作量增加至50多张后,沈女士需要加班2个半小时以上才有可能完成设计任务,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继续增加工作量至70多张,此时已达到工作量满分考核标准的180%以上。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

  员工请假多日照顾病重父亲 被公司辞退 

  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年休假、病假、产假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那如果职工家中遭遇重大变故,职工请假单位没有批准,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会怎么判呢?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汪女士在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期间,因父亲患颅内恶性肿瘤,她向公司提交请假申请,回老家大连陪父亲做手术。她先是申请了2天年假,公司批准了;后又申请8天事假,公司也批准了。因父亲做完开颅手术后仍处于昏迷状态需要陪护,汪女士再次申请了5天事假,但这次公司没有批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巫扬帆:汪女士她本身是独生子女,做手术陪护的时候,家中也只有她一个人能够去陪护,在通过她提交的和公司上级的聊天记录里边也能显示,甚至在做手术之前,她都没有把父亲患病的这种情况告知她的母亲,因为她母亲的年纪也比较大了。

  公司虽然没有准假,但作为独生子女,面对做完开颅手术后仍处于昏迷之中的父亲,汪女士只能继续留在老家陪护。汪女士提交的证据显示,请假期间她一直在通过线上协助办公。

  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员工获赔4万元

  但令她想不到的是,回北京后,她竟然被公司开除了,原因是连续旷工5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女士因父亲患病进行手术需回家照顾为由向公司申请事假,该情形既是处理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同时,汪女士按照程序履行了请假手续,符合公司要求,体现了对公司劳动秩序的维护和规章制度的遵守。公司对汪女士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显然不近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法院最后判决公司向汪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劳动者求职就业 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刚性的制度,更需要人情的温度,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用工关系。而劳动者自身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也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果严重违反劳动制度或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高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中,高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诊断结论为“忧郁症”、建议休息三个月的诊断书,申请休假三个月,公司同意了他的病假申请,并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间工资。后经查询公司认为高某提供的“诊断书”是伪造的,于是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法院向医院调查,确认高某的“忧郁症”诊断书系伪造,最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高某支付赔偿金。

  在北京丰台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职于某房地产公司的王女士在《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学历、简历都是假的。比如她称自己“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本科就读于北京某大学”,而实际上她是专科起点,后来通过成人高等教育获得本科学历。她填写自己曾任 “财务主管”,而实际只是“经理助理”。 最后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补偿金。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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